飞劳动法丨员工身患重病,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本号论文均为蔡飞律师个人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点击蓝字,关注原创!
先声明:讨论这个问题,纯粹出于学术交流,并不持立场,不同法律或道德意见者,见谅。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也即只要具备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探讨的内容当然不止于此。
我们要探讨的是,如果员工一直重病住院,甚至昏迷状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在医疗期满时立即满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相信笔者的这个观点,会引来较大的争议包括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而笔者之所以认为可以,是因为从现行规则上来看,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道德上,也无可厚非的。笔者就此说明如下:
一、先讲法律。
根据法律的规定,好像并不合理,实则不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员工具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于是有人会质问,员工一直在住院,你怎么能证明其不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呢?
笔者认为这个可以解释得过去。
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已充分证明了员工不但不能从事任何的工作,其本身仍需在医院进行积极治疗,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任何的工作,显然是可推定均不能胜任的。因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工作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再讲道德
毫无疑问,企业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对于这种病重者在医疗期满即解除劳动关系,其将失去医疗保险、病假工资,必将致其于更加的不幸之中,甚至于将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导致病情加重,生命危殆。
那么企业是否道德上缺失了呢?笔者认为并没有。
(一)我们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法律规定其实已凝结了一般的道德。
尤其于劳动法律而言,其已包含了对于劳动者倾斜的保护,其中医疗期的规定显然更是已经考量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应的企业责任—对于在医疗期内即使未能提供任何劳动的员工,也需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履行其他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此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员工身患重病固然不幸,但于企业而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职工患病于其也是不幸的。
1.患病职工重病无法提供劳动,而企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成本,此超出其建立劳动合同的预期,而重病职工尤其是一些刚入职即患病的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已远低于企业对其所承担的义务,也即用人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职责,已履行了其道德上的义务,无继续再作相应付出之责任。
2.重病职工之不幸,更应由健全的社会机制予以保障,于企业而言,其未必能承担得起这样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小企业。让企业承担可以测算的法定义务,利于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让其更好地持续反哺社会,此才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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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劳动法
作者简介——蔡飞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专业部部长
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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